王文元、李盛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27财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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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财保132号案件名称
王文元、李盛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文元;李盛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财保132号申请人:王**,男,汉族,1951年10月24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张欢欢,女,汉族,1986年5月1日生,住封丘县。被申请人:李盛飞,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封丘县。申请人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停于封丘县黄池停车场的号牌号码为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号牌号码为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恒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文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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