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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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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周冬英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严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建新,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冬英,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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