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建新;周冬英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70号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严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建新,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冬英,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裕纺织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周冬英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