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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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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470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李明玲;李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470号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正阳十一道街益诚府园小区S13号楼4-10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张善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萱,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系该银行员工。被告:姜海,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明玲,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野,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李明玲、李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7.00元,减半收取计3,678.50元,由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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