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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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470号案件名称
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海;李明玲;李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470号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正阳十一道街益诚府园小区S13号楼4-10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张善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萱,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系该银行员工。被告:姜海,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明玲,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野,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李明玲、李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7.00元,减半收取计3,678.50元,由安达幸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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