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002民初4394号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许昌市,依据生效的王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394号
  • 案件名称

    王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雷;张建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002民初4394号原告:王雷,男,1975年2月2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妍,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原告王雷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建华支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170000元。具体支付办法: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8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二、如被告张建华未按时足额清偿,原告王雷有权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雷与被告张建华就本案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1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雷)。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芮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