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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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911号案件名称
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911号申请人: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TY019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路44号。法定代表人:周爱民。被申请人: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9665283A,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兰亭御城B-1幢21层。法定代表人:胡育银。申请人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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