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龙、汤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4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446号案件名称
钟玉龙、汤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玉龙;汤灿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446号申请人:钟玉龙,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汤灿,男,汉族,2001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玉龙与被申请人汤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玉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金额285750元。申请人钟玉龙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灿账户上的金额28575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 峰书 记 员 袁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