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吴丽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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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7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吴丽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吴丽艳;金明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被执行人:吴丽艳。被执行人:金明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丽艳、金明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2699.00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殷 健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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