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俊、赵子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33财保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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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财保28号案件名称
章俊、赵子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章俊;赵子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财保28号申请人:章俊,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媛,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子明,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申请人章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子明承建的坐落在易县西陵镇太和庄村章俊所承包的位于西陵中学西北原山旯子承包地内的六间彩钢房、一间厕所、一间水房、围墙300米2米高、沼气池两个、简易小库房一个(保全价值13万元)。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人章俊与被申请人赵子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租赁协议,租用申请人章俊承包的土地,租赁费每年1万元,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申请人已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综上,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子明所建位于西陵中学西北原山旯子院落一处(含院内六间彩钢房、一间厕所、一间水房、沼气池两个、简易小库房一个),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章俊负责看管。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章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提示:如提起诉讼,本裁定随起诉材料一并提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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