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林、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519号案件名称
申林、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申林;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程付才;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519号原告:申林,男,汉族,1996年11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姜傲,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告:程付才,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盘龙山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林诉被告驻马店市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程付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林负担。审判长 王继伟审判员 康 兵审判员 樊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若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风歧与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8号 下一篇 张华、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