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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风歧与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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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68号
  • 案件名称

    郭风歧与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风歧;刘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8号原告:郭风歧,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金,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货车司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歧诉被告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风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风歧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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