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风歧与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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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68号案件名称
郭风歧与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风歧;刘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8号原告:郭风歧,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金,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货车司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歧诉被告刘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风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风歧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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