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肖满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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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800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肖满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肖满翠;贺灿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800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R5BM22J,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北侧,蓝山大道西侧(和平汽车站4楼)。法定代表人:盘权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振兴,系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肖满翠,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贺灿波,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满翠、贺灿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胜书 记 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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