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德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2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239号案件名称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德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德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239号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钱 静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超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750号 下一篇 蓝山县城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肖满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