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超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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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750号案件名称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超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超;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750号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办公区C座5段4楼。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超,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刘振杰,该公司经理。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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