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学民与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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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996号案件名称
沈学民与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学民;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96号原告:沈学民,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序,吉林百懿达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苑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钰琳,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志,镇长。 原告沈学民与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学民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学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学民撤诉。 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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