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学民与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996号
  • 案件名称

    沈学民与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学民;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96号原告:沈学民,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序,吉林百懿达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苑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钰琳,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志,镇长。        原告沈学民与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学民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学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学民撤诉。        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