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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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563号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海;高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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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320621N。法定代表人:赵天勤,任董事长。住所地:阳城县新阳东街5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青海,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阳城县人。被执行人:高丽芳,女,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阳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青海、高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9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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