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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再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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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再81号
  • 案件名称

    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梁彤;赵永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再81号再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肖尧,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罗营东街**。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梁彤,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审被告:赵永军,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再审上诉人肖尧因与再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梁彤、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4日向再审上诉人肖尧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上诉费。再审上诉人肖尧于2021年8月26日签收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上诉人肖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皓审 判 员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思名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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