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再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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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再81号案件名称
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尧;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梁彤;赵永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再81号再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肖尧,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罗营东街**。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梁彤,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审被告:赵永军,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再审上诉人肖尧因与再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梁彤、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4日向再审上诉人肖尧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上诉费。再审上诉人肖尧于2021年8月26日签收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上诉人肖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皓审 判 员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思名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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