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宏源选矿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473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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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473号之四十案件名称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宏源选矿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宏源选矿厂;张科显;唐莹莹;李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473号之四十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政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于洪光。被执行人:灯塔市宏源选矿厂,住所地灯塔市铧子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李佳。被执行人:张科显,男性,1972年07月11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唐莹莹,女性,1980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李佳,男性,1987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宏源选矿厂、张科显、唐莹莹、李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何永高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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