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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全、陈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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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945号
  • 案件名称

    胡先全、陈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先全;陈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945号申请人胡先全,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陈**,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生,住修文县。申请人胡先全与被执行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特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胡先全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过网络查控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除划拨其住房公积金1100元发还给申请人外,查明陈**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等资金,也没有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到陈**住所地调查,其在当地无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陈**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在执行款限额内冻结了其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经约谈申请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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