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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6破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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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沪0116破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6破7号之三申请人: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7日,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灵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涌灵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故申请本院终结涌灵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宣告涌灵公司破产,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破产人涌灵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故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李贵贤审 判 员 赵 阳法官助理 陶天宇书 记 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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