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建宇、刘志慧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5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511号
  • 案件名称

    曹建宇、刘志慧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建宇;刘志慧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宇。被执行人:刘志慧。申请执行人曹建宇与被执行人刘志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龙审判员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