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宇、刘志慧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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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511号案件名称
曹建宇、刘志慧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建宇;刘志慧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宇。被执行人:刘志慧。申请执行人曹建宇与被执行人刘志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龙审判员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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