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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明、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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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271号
  • 案件名称

    陈凤明、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凤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2271号 被执行人:陈凤明,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陈凤明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刑初94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凤明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56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现查明:一、被执行人陈凤明名下在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其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二、被执行人陈凤明名下在瑞安市及其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陈凤明名下有牌号为×××的本田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四、被执行人陈凤明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陈凤明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记录、“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坚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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