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刘明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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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19号案件名称
王建、刘明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建;刘明江;李正伟;徐超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19号原告:王建,男,生于1988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东丽村一组5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812013934。原告:刘明江,男,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东丽村一组56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308043915。原告:李正伟,男,生于1992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坪村六组1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203083958。被告:徐超,男,生于1994年7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四组27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626199407283919。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与被告徐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谷欣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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