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尤尤、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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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87号案件名称
秦尤尤、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秦尤尤;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87号申请执行人:秦尤尤,男性,198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谭慧柳,女性,1987年09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钟彭鹏。本院在执行秦尤尤、谭慧柳与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尤尤、谭慧柳于2021年8月18日因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8日、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对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斯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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