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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力夏提·吾拉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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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311号
  • 案件名称

    迪力夏提·吾拉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迪力夏提·吾拉木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311号被执行人:迪力夏提·吾拉木(曾用名:肉孜阿吉木·吾拉木),男,2001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安江巴格居民区。本院在执行迪力夏提·吾拉木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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