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苏宪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702号案件名称
苏林、苏宪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林;苏宪刚;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702号原告:苏林,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苏宪刚,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翻身垸村高叶坡翻身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滢。原告苏林、苏宪刚与被告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苏林、苏宪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林、苏宪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晓宝、王小燕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182执恢260号 下一篇 大连福顺利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2财保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