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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林、苏宪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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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702号
  • 案件名称

    苏林、苏宪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林;苏宪刚;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702号原告:苏林,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苏宪刚,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翻身垸村高叶坡翻身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滢。原告苏林、苏宪刚与被告长沙东业桃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苏林、苏宪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林、苏宪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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