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阳、吴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79号案件名称
王春阳、吴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春阳;吴全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阳,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吴全伟,男,汉族,1987年04月07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办理王春阳与吴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全伟一直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王春阳给付欠款20000元;二、向王春阳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全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吴全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全伟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1500.00元已划拨并兑付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吴全伟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蔺河镇大湾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全伟一直外出务工.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核查后,均不属实或者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00.00元,剩余18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20)陕0925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吴全伟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吴全伟应当全部履行,但该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全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5执2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晓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