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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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61号案件名称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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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61号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邢磊,系总经理。被告:刘洪喜,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李春霞,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喜,李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艳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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