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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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民初3973号案件名称
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973号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8楼804号。法定代表人:王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艳,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传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顺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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