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豆某甲,男性,汉族。被执行人:豆某乙,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19)陕0324执1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偿还借款102976.08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豆某甲、豆某乙、郭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4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