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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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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584号
  • 案件名称

    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红亮;谈爱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军,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温州花园A1-46号。法定代表人:闵红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红亮,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审第三人:谈爱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王亚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红亮、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诉费催缴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军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亚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炜审判员  朱佩审判员  陈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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