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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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584号案件名称
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亚军;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红亮;谈爱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军,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温州花园A1-46号。法定代表人:闵红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红亮,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审第三人:谈爱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王亚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红亮、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诉费催缴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军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亚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炜审判员 朱佩审判员 陈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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