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卫、王勇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民终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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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民终1956号案件名称
王青卫、王勇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青卫;王勇;王春燕;王菊珍;镇远县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卫,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法定代理人:王菊珍,女,194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燕,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珍,女,194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西门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本,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青卫、王**、王春燕、王菊珍、王俊因与被上诉人镇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青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山地审 判 员 龙集东审 判 员 罗 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袁齐蔚书 记 员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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