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冀盈妤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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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70号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冀盈妤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冀盈妤;闫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70号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顺山四路19-网点11东-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583884695T。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冀盈妤,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闫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冀盈妤、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欲在本院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冀盈妤、闫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7.2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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