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国、郭纪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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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陈志国、郭纪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志国;郭纪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郭纪安,男,生于1970年1月1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申请执行人陈志国与被执行人郭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6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纪安应偿还陈志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限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万元限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若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510元。调解书生效后,郭纪安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2021年陈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纪安履行了115039.22元,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撤回对被执行人郭纪安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郭纪安给付剩余执行款299470.78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0890.9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0890.90元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郭纪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 玉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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