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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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204号案件名称
杨卫、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卫;李志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杨卫与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明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6800元;2.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6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在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正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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