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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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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204号
  • 案件名称

    杨卫、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卫;李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杨卫与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明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6800元;2.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6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在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正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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