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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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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保卫,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834144.6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在延川县上杨家湾延庭坊地下车库(面积4338.8㎡),委托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价为:肆佰陆拾壹万零玖佰元整(461.09万元),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价为3688720元。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在延川县上杨家湾延庭坊地下车库(面积4338.8㎡)作价368872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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