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双、吴泽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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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18号案件名称
吴双、吴泽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双;吴泽礼;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邓美芝;吴振红;吴振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振红,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吴泽礼,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邓美芝,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吴双,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系吴泽礼、邓美芝之女。吴振红与吴泽礼、邓美芝、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息7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双2年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振红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1800.00元;给付期限:2021年9月底前给付6800.00元,2021年12月底前再行给付5000.00元;同时自2021年10份月起每月10号前给付2500.00元至2023年10月止(共计60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吴振红同意解除对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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