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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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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24号
  • 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林树元,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林树元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5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自动履行罚款10,1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2021)吉0521执82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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