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24号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通化县林业局;林树元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林树元,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林树元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5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自动履行罚款10,1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2021)吉0521执82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本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563号 下一篇 张楚璇与邓垚,祁小芹,邓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