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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家进、胡顺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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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64号
  • 案件名称

    莫家进、胡顺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莫家进;胡顺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64号申请人:莫家进,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顺林,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叉口新际商务中心(新城国际)B座15楼1507、1509-1513室。负责人:陈伟。申请人莫家进与被申请人胡顺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莫家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顺林名下银行存款24952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家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顺林名下银行存款24952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莫家进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徐林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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