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书、苗福壮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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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258号案件名称
蔡春书、苗福壮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蔡春书;苗福壮;韩金友;包淑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蔡春书,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苗福壮,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金友,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包淑兰,女,1982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蔡春书、苗福壮与被执行人韩金友、包淑兰追偿权一案中,申请人蔡春书、苗福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2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宏滨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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