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孙瑜与黄志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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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案件名称
瞿孙瑜与黄志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瞿孙瑜;黄志强;黄世明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原告:瞿孙瑜,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竹月,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黄世明,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瞿孙瑜与被告黄志强、第三人黄世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瞿孙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孙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孙瑜撤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孙瑜负担。审判员 王保林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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