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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孙瑜与黄志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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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
  • 案件名称

    瞿孙瑜与黄志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瞿孙瑜;黄志强;黄世明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6003号原告:瞿孙瑜,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竹月,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黄世明,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瞿孙瑜与被告黄志强、第三人黄世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瞿孙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孙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孙瑜撤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孙瑜负担。审判员  王保林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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