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星、向南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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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934号案件名称
向金星、向南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向金星;向南山;张如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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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934号原告:向金星,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沅陵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李家坪村鱼塘组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908213413。被告:向南山,男,1987年1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庙王山村宜家湾一组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701083416。被告:张如霞,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黑洞溪村岩山脚组05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11110046。原告向金星与被告向南山、张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金星于2021年9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金星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向金星负担。审 判 员 袁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帆代理书记员 曾令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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