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如佩、季永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9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3973号案件名称
邓如佩、季永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如佩;季永林;张如国;邓如健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如佩,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永林,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如国,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邓如健,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邓如佩与上诉人季永林、张如国以及原审第三人邓如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如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季永林、张如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 佳审 判 员 许前让审 判 员 沈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江帆书 记 员 胡雪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覃国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416号 下一篇 赵百君与吉林吉粮农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