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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如佩、季永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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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3973号
  • 案件名称

    邓如佩、季永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如佩;季永林;张如国;邓如健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如佩,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永林,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如国,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邓如健,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邓如佩与上诉人季永林、张如国以及原审第三人邓如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如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季永林、张如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 佳审 判 员  许前让审 判 员  沈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江帆书 记 员  胡雪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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