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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瑞华、史欣欣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126执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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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执保537号
  • 案件名称

    辛瑞华、史欣欣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故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辛瑞华;史欣欣;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126执保537号申请人:辛瑞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史欣欣,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华路北侧建筑公司宿舍临街**。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申请人辛瑞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1126执保537号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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