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瑞华、史欣欣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126执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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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执保537号案件名称
辛瑞华、史欣欣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辛瑞华;史欣欣;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126执保537号申请人:辛瑞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史欣欣,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华路北侧建筑公司宿舍临街**。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申请人辛瑞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1126执保537号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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