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王义钊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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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初1497号案件名称
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王义钊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王义钊;王海斌案件缘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第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第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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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初1497号原告: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91646A。诉讼代表人:彭望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航。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熹媛。被告:王义钊,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王海斌,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以下简称“鱼美人公司”)诉被告王义钊、王海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鱼美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钊、王海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美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王义钊向原告支付出资款2998元;二、被告王海斌向原告支付出资款296840元;三、两被告对各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本院于2019年3月2日作出(2019)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受理深圳市鱼美人美容有限公司申请鱼美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鱼美人公司管理人,彭望东为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发现,鱼美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认缴未实际出资,两被告是鱼美人公司的股东,被告王义钊认缴10万元,占股1%,被告王海斌认缴990万元,占股99%。现鱼美人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至该公司被受理破产之日视为届满,两被告应立即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2019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9)粤03破99号民事裁定,确认鱼美人公司破产债权为267712.5元,管理人报酬为32125.5元,因此两被告应就该债务及管理人报酬在其出资义务内进行出资。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鱼美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义钊、王海斌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鱼美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鱼美人公司发起人为两位自然人股东,股东王义钊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股东王海斌出资990万元,持股比例99%。王海斌任鱼美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鱼美人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分期缴付,首期缴纳0万元,2036年1月19日前全部缴付到位。2019年3月22日,本院依据深圳市鱼美人美容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鱼美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鱼美人公司管理人,彭望东为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9)粤03破99号民事裁定,确认鱼美人公司债权人破产债权金额267712.5元。鱼美人公司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鱼美人公司名下开设有效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鱼美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财产查询单、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依照公司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鱼美人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义钊认缴出资10万元,股东王海斌认缴出资990万元。依据鱼美人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于2036年1月19日前缴付到位。本案中,被告王义钊、王海斌未向公司缴付过出资款,被告王义钊和王海斌亦未举证证明已在认缴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现鱼美人公司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两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其享有的期限利益截至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丧失。原告鱼美人公司请求王义钊、王海斌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义钊应向鱼美人公司履行出资10万元的义务,被告王海斌应向鱼美人公司履行出资990万元的义务。现原告鱼美人公司依据破产债权金额及破产费用金额主张被告王义钊应支付出资款2998元、被告王海斌应支付出资款296840元,未超出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范围,系原告鱼美人公司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义钊、王海斌系鱼美人公司发起人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王义钊、王海斌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两被告作为发起人对对方所负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鱼美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义钊、王海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义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出资款2998元;二、被告王海斌对被告王义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鱼美人投资发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出资款296840元;四、被告王义钊对被告王海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97.57元,由被告王义钊、王海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797.57元,由本院退回5797.57元。被告王义钊、王海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797.5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慧丹(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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