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等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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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4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等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66号之一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御景安家2-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亲水大街东侧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熙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伟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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