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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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54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54号原告: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被告: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台州元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淮安市金华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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