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潆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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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730号案件名称
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潆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潆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730号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陶光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功荣,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上海潆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潆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5.62元,减半收取计2,972.81元,由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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