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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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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张凤英;张凤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营盘中路。法定代表人:张烨。被执行人:赵波,男,汉族,1983年04月08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1955年07月14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赵柒,男,汉族,1953年11月17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凤莲,女,汉族,1963年11月23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李跃进,男,汉族,1964年09月05出生,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张凤英、赵柒、张凤莲、李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本院在首执期间作出的(2020)陕0822执15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柒名下房屋一套、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柒名下房屋一套、车库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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