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涛、海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900号案件名称
谭涛、海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涛;海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谭涛,男,汉族,1996年10月2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海娇,女,回族,1994年2月24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住乌鲁木齐市达阪城区。申请执行人谭涛与被执行人海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涛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娇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海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098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军铎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 艾书 记 员 张志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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