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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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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8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86号申请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八层,执业许可证号31340000756809571R。负责人:朱炳炜,主任。被申请人: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三塔集镇徐寨敬老院西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248358XA(1-1)。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天磊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为1775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卢军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 婕书 记 员 魏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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